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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补助优惠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07    【字体: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2016〕82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补助优惠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武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补助优惠办法(暂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
 
 
武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补助优惠办法(暂行)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工作,圆更多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梦,让民生工程成果惠及更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化解经济适用住房库存,根据《武平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实施细则》(武政文〔2016〕1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助优惠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武平县平川镇户籍,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户籍在平川镇区域外的申请人,除须取得武平县户籍,还应在县城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6个月,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时间满6个月,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在当地累计缴满养老保险15年的申请人(含离退休人员),不受稳定职业、签订合同和居住地限制。本年度已纳入政府“造福工程”搬迁家庭,并且未购买商品住房、未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购房或未享受政府集中安置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不同代系结构家庭,须具有武平县户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受户籍限制。
2.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5倍以内(不受收入条件限制的除外);
3.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0周岁;
4.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购(已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可申购,但申购成功后需退出原租住的廉租住房)。今后批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视住房困难户解决情况,逐步放宽家庭年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5.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报名时间开始之日前两年内在平川镇范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非居住类房屋的;
3.已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三)保障面积标准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建筑面积标准:
(1)单身家庭50平方米;
(2)家庭成员2人及以上为80平方米。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超过核准面积标准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销售价格计算;超过核准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格收取。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财政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购房补助优惠期限
本办法补助优惠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经摇号选房结果公示无异议,且在网上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购房者。
四、申请办法
购房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银行账号、已审核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购房发票、经济适用住房备案登记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县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向财政局申请发放购房补助。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在本补助优惠办法发文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且已网签或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审核备案的,按原规定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对本补助优惠办法发文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且已网签或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审核备案的,在本补助优惠办法有效期间注销网签合同或办理退房后,又由原购买人(含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重新网签该套经济适用住房或重新购买其他经济适用住房的,不适用本补助优惠办法。
3.购房者已享受购房补助优惠后申请退房的,应先退回补助优惠资金,否则不予办理退房手续。
4.购房者申请办理购房补助日期截止至摇号选房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审核备案日期后一个月内,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补助优惠。
5.根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文件精神,可供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配售完成后不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若申请家庭较多,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不足,则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摇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摇中的家庭,在自愿的基础上可自动转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
 
 
 
 
 
 
 
 
 
抄送:县纪委,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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