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文〔2018〕177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
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改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根据2018年5月7日县委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组织全县范围内非法开采稀土行为排查整治修复。
1.时 间:自
2.区 域:全县各乡(镇)辖区。
3.工作内容:一是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销售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非法违法行为。二是对已打击关闭的非法稀土采矿点进行恢复治理。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的通知下发后,2018年6月1日起至
(一)全面排查阶段(通知下发之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专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及时发现非法开采稀土矿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于
(二)组织实施阶段(
根据《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打击非法采矿联动机制的意见》(武政文﹝2015﹞292号)要求,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非法开采稀土矿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形成综合整治合力,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严格落实县领导挂钩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乡(镇)干部包矿点的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对辖区非法开采稀土巡查监管情况负总责,对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制止。对已打击取缔的采矿点要指定专人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对已造成山林损毁、水土流失的非法采矿点要进行修复种植。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巡查发现、群众举报的非法采稀土行为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对在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黑行为线索上报县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
3.林业、森林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和非法收购、运输、使用木材违法犯罪行为,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从速立案、快侦快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非法收购、运输、使用木材的来源进行调查,严厉打击非法提供和销售木材的违法行为。林业部门负责对承包经营人将承包经营的林地以转让、出租、入股等用于非法采矿的,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申请依法注销承包人林权证,并会同乡(镇)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植被。
4.公安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刑事案件,要快查快办;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转让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和非法采矿使用火工材料来源进行严厉查处;负责维持取缔关闭非法采矿点的现场秩序,及时处置暴力抗法行为。
5.经科、电力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查处为非法采矿提供或转供电的违法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拆除和摧毁非法采矿电力线路,对为非法采矿提供和转供电的行为移交经科局进行查处,对其依法采取限电、停供电等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6.水利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成非法采矿者制定水土流失治理方案并监督非法采矿者实施。
7.环保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查处,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环境治理方案并责成非法采矿 者落实治理方案的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及时总结。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蔡铭泉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建福 县政府办副主任
肖 平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何仲辉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钟来生 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
兰华生 县公安局副局长
舒兆和 县经科局副局长
罗耀昌 县水利局水保办主任
邱富良 县环保局副局长
林 煜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林高兴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各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稀土矿专项行动当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通过共同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对非法开采稀土矿的高压态势。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具体负责这次专项行动的开展,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各乡(镇)督促、指导、检查,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按照规定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深化问责,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武平县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稀土矿行为专项行动
情况统计表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附件 武平县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稀土矿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 ||||||||||||||||
报送单位:(盖章) |
|
|
|
|
|
|
|
|
|
|
|
| ||||
行政区 | 组织 检查组(个) | 参加检查人数总计(人) | 发现(个) | 关闭(个) | 立案 查处(宗) | 没收违法开采矿产品(吨)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追究刑事责任(人) | 移送司法机关(宗) | 拆除、没收、暂扣非法采矿设备情况 | 备注 | ||||
(万元) | (万元) | 工棚(间) | 发电 设备(台) | 运输车(辆) | 其它采矿设备(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
|
| 填报人: |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